过把瘾就完
——从网络盗墓小说说开去
几个小时一动不动看完了《盗墓笔记》,不由得击节感叹:真他妈的无聊啊,可是也真他妈的好看啊!
如果按照传统的观念,文章乃“经国之大业”,那么,时下火爆异常的“盗墓”小说,实在是一点点价值也无。“倒斗”,也就是盗墓,这种损阴德的、犯法的勾当,也值得大书特书,堂而皇之印成书册大行天下?这种东西,有什么教育意义?
所以,这类小说,必定是从网络萌芽,读者用点击率“投票”,风靡之后,才会吸引图书编辑老爷的眼光,将之变成畅销书。然则,盗墓小说虽说是从网上登上了书店之大雅之堂,但从根子上来说,仍然是网络小说。网络小说与传统小说最本质的区别是,网络小说呈自生自灭状态,以好看好玩原生态为旗帜,而无须承担过重的道义责任。
不要说是“盗墓小说”,还有什么“奇幻小说”,“新武侠小说”,“恐怖悬疑小说”,甚而至于整个网络文学,都是没有价值的。有评论家,就抨击奇幻小说的代表作《诛仙》,是“专擅装神弄鬼.其所谓幻想世界是建立在各种胡乱杜撰的魔法、妖术和歪门邪道之上的”……但评论家的吐血抨击,挡不住网络文学的流行。
事实上,中国民间,志怪的文本一直非常盛行。《聊斋志异》、《列异传》、《幽冥录》、《搜神记》这些神神叨叨的书一直在民间广为流传。鲁迅在《中国小说史略》里说:
中国本信巫,秦汉以来,神仙之说盛行,汉末又大畅巫术,而鬼道逾炽;会小乘佛教亦入中土,渐见流传。凡此,皆张皇鬼神,称道灵异,故自晋迄隋,特多鬼神志怪之书。其书有出文人者,有出于教徒者。文人之作,虽非如释道二家,意在自神其教,然亦非有意为小说,盖当时以为幽冥虽殊途,而神鬼乃皆实有,故其叙述异事,与记载人间常事,自视固无诚妄之别矣。
比如“盗墓文学”,在我们看来,是神龙见首不见尾,诡异神秘得紧。然“盗墓文学”的横空出世,其实是有传统通俗文学的灰线蛇影可循的。它吸取了民间隐秘流传的鬼文化、尸文化、风水文化的滋养,也融合了志怪小说、惊悚小说、悬疑小说等类型小说元素。
孔夫子类正统一派,说什么“子不语怪、力、乱、神”,就是说,儒家为文,讲究清雅中正。然到处都是些说教的“正派文字”,未免显得无趣,显得虚伪,于是,放诞不忌的、狐媚蛊惑的文本就在民间大行其道。
我们现在的所谓“文坛”,也是越来越空虚无趣,或者是把个肉麻当有趣,离百姓情怀愈来愈远。所以网络上的那些率性文字才会深得人心。
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,并没有可比性。是你走你的阳关道,我走我的独木桥。传统文学是平面出版传播。它在纯文学杂志发表或出书前,一直是处于“潜水状态”。而网络文学是网上传播,从贴出的第一批文字,有了第一个点击率起,就进入了大众传播的范畴。
而要增加点击率,吸引眼球,满足每天在网上等待的读者,网络小说作者不得不将作品做成一场精彩的“故事秀”。将中国传统的讲故事的技巧挥洒到极致。将尸怪斗法、灵异鬼怪等等在民间底层隐秘流传的、不登大雅之堂的神秘东东,挖掘出来,编成扣人心弦的故事,秀给你看。
所以,网络文学的“专擅装神弄鬼”,是有其道理的。要生存就要点击率,要点击率就要把故事编得好看。为了把故事讲得好看,网络作家挖空心思编故事,“语不惊人誓不休”,撒开丫子编,照着传统文学的“字纸”堆里找不着的样式编,怎么奇幻怎么来,怎么边缘怎么来。
初始,网络文学就这样东一榔头、西一榔头地自发地冒了出来,后来大家看到哪一种类型的故事点击率高,就出现了一大批的模仿者,而一部网络小说成热点,往往会带动一批作品走红,从而形成网络文学的新类型,无数人都会跟着写。渐渐的,网络文学发展到中期,就开始“类型化”。
早先,有以“痞子蔡”的《第一次亲密接触》为龙头的网恋题材,以邢育森的《网侠》为代表的侠义套路和以宁财神的“网络鬼故事”为代表的恐怖幻想系列。近期,有以《诛仙》为代表的奇幻小说,有以《明朝那些事儿》为代表的民间历史话本,有以《鬼吹灯》为代表的盗墓小说,有以《梦回大清》为代表的“穿越文”等等,再加上“起点中文网”的栏目分类设置,网络文学的类型化过程基本完成。
在严肃文学中,“模式化”“类型化”是创作大忌。但在通俗小说领域里,类型化却是个好东东。通俗文学,或者说流行小说,就应该类型化。国外类型化已经搞得相当地成熟。比如美国的“魔幻文学”,小说漫画书一本一本地出,电影一本本地拍,总是那么火。比如日本的“推理文学”,把悬疑侦探玩到了极致,还搞出了什么“本格”“变格”等等花头出来。
我们通俗文学的类型化过程,就是从网络文学始,有广大的网民读者自下而上地带动出来的。
当然,网络类型文学有其局限性,比如其叙事模式的固定化、故事情节的雷同化、人物形象的似曾相识,所以,很难成为经典。但是,网络文学的“类型化”是与“大众化”相适应的,类型化是其艺术的必然,也是其能变得易于流传的必需。
美国学者萨拉·科兹洛夫认为,当前,“文学类型化”或“类型化文学”的出现与电视等大众媒体的影响有关。这首先涉及到电视媒介对叙事学和叙事类型的影响。他说:“在当今的美国社会里,电视也成为最主要的故事叙述者。”而且他还认为:“大多数的电视节目——情景喜剧、动作系列片、卡通片、肥皂剧、小型系列片、供电视播放而制作的影片等等,都是叙述性文本。”伯格也认为电视是现代叙事文本的来源,他说:“这种传媒有大量不同的样式,其中包括商业广告、新闻报道、记录片、情节喜剧、动作冒险片、科幻片、肥皂剧、谈话节目、侦探片、医院节目、宗教节目和体育事件。所有这些样式都遵循某种惯例:即它们都是程式化的,都具有某种结构。”
网络通俗文学类型化,就相当于贴上了流行标签,它通过不断重复加强一些流行元素,总能吸引好这一口的一大批读者。这样,网络类型小说就与文化产业紧密地勾连,共同渡入蜜月期。
正如纯文学作家贺绍俊说:“文化产业具有高度灵敏的嗅觉和对利益的洞察力,它能从文学作品元素中发现那些最有增值可能性的元素,将其类型化,迅速进行再生产。而另一方面,类型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对于作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诱惑,使得他们的创作有意无意地朝着类型化倾斜。”
可以想见,网络小说的商业化倾向将会越来越明显。而商业化,就是网络小说的伟大前景。以后的网络文学,不仅可以创作,也可以操作。类型文学的一个个标签式元素,就像是一个个零件,经过组装,就是一部作品。比如盗墓小说,我们可以对现有的所有盗墓小说进行分解,过滤出一些基本元素:阴尸、风水学、怪虫奇兽、墓穴结构、基本文物知识、基本建筑学知识、历史疑团等等,然后,根据这些基本元素,加以重新包装,就可以“组装”出一部新的“盗墓小说”。
接下来,从网上走向“字纸”,出系列小说、拍系列电影、包装网络作家,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。
网络文学类型化,就是走上了商业化的通衢大道,这没什么可耻的。好莱坞就是这么干的,人们不是将好莱坞叫成“梦幻工场”吗?
有人会问,作品成了产品,网络文学的文学价值何在?拜托,时至今日,搞文学的也应该想通,文学的价值是多元的。她可以是“经国之大业”,她也可以是一项环保的“钱”景美好的绿色产业,她更可以是提供阅读快感的精神食粮——像“盗墓小说”,看得过瘾啊。虽然过把瘾就完了,什么也没留下,但歌里不是说“只在乎曾经拥有,不在乎天长地久”吗?这让人过瘾的本身,就是它的价值啊。
2006级研修班学员 毛晓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