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零分之约》之严正声明
《零分之约》一文原载于《演讲与口才·学生读本》2007年9期第23-24页,作者署名艳阳天,文章版权属于演讲与口才杂志社所有。
此文为编译之作,因故事经典且颇具教育意义,被十几家文摘杂志转载(见附录)。然而,迄今为止,仅有一家杂志社特意致信演讲与口才杂志社,征求意见,并请将作者、编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他们,在文章见刊之后,及时邮寄给本刊稿费50元。此事虽小,但反映了该杂志社的大家风范,如此认真负责,如此严谨细致,如此尊重他人,怎能不令人钦佩?这家刊物便是赫赫有名的——《青年博览》。
而其他杂志的做法则令人十分失望,没有跟著作权人艳阳天联系,没有查找艳阳天的联系方式,更有甚者竟然将作者名字进行篡改,这样做不仅让人失望之极,还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艳阳天的合法权益,
《出版物文字作品报酬规定》第十八条明确指出:报刊转载、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,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。社会科学、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,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。报刊转载、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,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,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。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,每迟付一月,加付应付报酬5%的滞付费。
网络传播之迅猛,资讯互通之快捷,为人们的精神生活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,而侵犯著作权案例也日益增多。这仅仅是一例。作为一个个体,我心有余而力不足,只好摇旗呐喊,为艳阳天们鸣几声不平。
1.《零分之约》(作者艳阳天,刊登于《演讲与口才·学生读本》2007年第9期),被《青年博览》2008年2期转载);(讲信誉,有大家风范,呼吁支持!)
2.《零分之约》(作者艳阳天,刊登于《演讲与口才·学生读本》2007年第9期),被《意汇》2007年12期转载);
3.《零分之约》(作者艳阳天,刊登于《演讲与口才·学生读本》2007年第9期),被《少年文摘》2008年第1期转载);
4. 《零分之约》(作者艳阳天,刊登于《演讲与口才·学生读本》2007年第9期),被《小读者》2008年01期转载);
5. .《零分之约》(作者艳阳天,刊登于《演讲与口才·学生读本》2007年第9期),被《读者俱乐部》2007年第11期B版转载);
10. 《零分之约》(作者艳阳天,刊登于《演讲与口才·学生读本》2007年第9期,被《作文与考试》(初中版)2008年第6期转载)